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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14节 (第3/4页)
被害人对案件引发或矛盾激化具有明显过错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从而影响量刑,尤其是在可能适用死刑的案件中。”杜庸回答。 “对,根据这份纪要,被害人过错需要具备的条件主要有: 1、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针对的必须是有过错行为的被害人。 2、被害人必须出于故意,由于被害人过错通常出现在互动性明显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中,单纯的过失行为或者不可归咎于被害人的其他行为,不能认定为被害人过错。 3、被害人须实施了较为严重的违背社会伦理或者违反法律的行为。 被害人过错从性质上说就是违反法律或违背道德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的过错都能为刑法所评价,只有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有可能被纳入刑法评价体系,才可能成为酌定量刑情节。 纪要明确规定被害人须有‘明显过错’,至于是否明显,通常应以一般人的认识判断为标准。 4、被害人的过错行为须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 所谓的‘合法权利’是法律明确规定予以保护的利益,‘正当利益’一般是指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根据社会伦理为公众赞许或认可的利益。 被害人的不法或不良行为如果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正当利益,被告人因此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相对会减轻。 5、被害人的过错行为须足以引起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激化了加害行为的危害程度。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既可能引发刑事犯罪发生,也可能在犯罪中激化矛盾,致使被告人提升加害程度。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必须具备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联系。 以上五条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被害人过错的主要标准,以后碰到类似的案子,大家可以参照适用。”方轶说道。 一旁云乔双手十根指头上下翻飞,在键盘上有节奏的敲打,记录现场众人的意见。 这份记录可不是走形式,只要是在会上讨论过的案子都有记录,为的是案子判决后复盘时,拿出来分析法院的审判的思路与团队意见的差异。 第903章 这事你得细品! “哦,我大概明白了。我捋一捋: 本案中,被告人房云林因受到被害人顾传富的数次纠缠,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财产权也多次被侵犯,房云林因此实施了杀害顾传富的行为。 从表面上看,本案被害人已经满足了被害人过错的五项条件,但是由于顾传富的行为系房云林的先行违法行为所引发,故不能简单的认定顾传富存在过错。 换句话说,本案的起因是房云林在数年之前纠集顾传富参与盗窃,事后未给顾传富分赃,后顾传富多次纠缠房云林索要赃款。 房云林和顾传富均实施了盗窃行为,二人争执的内容是对盗窃赃款的占有不均,而对赃款的占有不是合法权益或正当利益,顾传富的行为因缺乏侵犯利益的正当性而不能被认定为被害人过错。 是不是应该这么理解?”杜庸看向方轶和宋律师、孟广达等人。 方轶微笑着点头,表示赞同,宋律师和孟广达也表示认可。 孟广达接着杜庸的话说道:“若将顾传富的索要行为与房云林纠集顾传富盗窃的行为相剥离,将顾传富的威胁、强拿行为认定为过错,就等于承认房云林对窃取的财物拥有合法占有的权利。 这显然与法律全面否定和惩罚盗窃行为的理念相悖。当然,这并不是说顾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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