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414节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律师本色 第414节 (第2/4页)

说道。

    第902章 被害人过错的认定

    “我觉得被害人顾传富和被告人房云林对于案件的引发均有过错。

    顾传富的行为虽然威胁了被告人房云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前因是被告人房云林曾教唆未成年人参与盗窃。

    当年二人共同盗窃电缆时,被害人才十三岁,被害人死亡时才十六岁,被告人很有可能是看他年纪小好糊弄,所以才没给被害人分赃,我认为双方对引发该案均负有责任。被告人很有可能会被判死刑。”周颖咽下口中的冰激凌说道。

    云乔和周颖有一样特别好,只要是团队内部讨论案子,不管对不对,二人特别敢说,每次最先发言的基本上都是这二人,绝对不冷场。

    在周颖看来,这是一个难得的学习的机会,在大家没有发言前,说出自己的想法,可以避免自己的思路被其他律师带歪,有利于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和完善自己的逻辑思维。

    云乔的想法更简单,他觉得姐夫组织大家讨论问题,一定不能冷场,不管想没想好,一定要抛砖引玉,同时也可以验证下自己的想法,反正自己刚拿证,说错也不怕人笑话。

    “老宋,你怎么看?”方轶吃着冰激凌,看向拿着冰激凌若有所思的宋辉。

    “我不这么认为。被害人顾传富的行为不属于被害人过错。顾传富虽曾对被告人房云林的人身和财产实施侵犯,但前因是二人曾共同盗窃分赃不均,属于共同犯罪人为分赃引起的内讧。

    顾传富为索要盗窃赃款而威胁、强拿财物的行为,缘于房云林占有二人共同盗窃的赃款,所以不能认定为被害人过错,房云林亦因不具有任何法定或者酌定从轻情节,又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我估计法院会判他死刑。”宋辉放下冰激凌说道。

    “我同意宋律师的意见。”孟广达在表态的同时,习惯性的捋了下头顶并不多的头发,这是他的标志性动作,也是自信的象征。

    “嗯,这个案子是因为分赃不均导致的被告人故意杀人,根源在于赃款,可赃款不是合法的财产,这应该不能算是被害人侵犯被告人的财产权益吧?”杜庸挠了挠头,显然还没想通透,不太确定。

    “师父,您怎么看?”云乔在律所还是更习惯喊方轶师父,毕竟是工作场所,叫姐夫不合适。

    “我同意老宋的意见,被害人因盗窃分赃不均数次威胁被告人索要赃款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被害人过错。”方轶回道。

    “是因为,被害人追讨的是赃款吗?”周颖追问了一句。

    “嗯。《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实施违背社会伦理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引发被告人实施犯罪或者激化加害行为危害程度的情形。

    我记得《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

    杜律师,上次咱们讨论你办的一个死刑案子时,我记得咱们好像提到过这份纪要,你还有印象吗?”方轶看向杜庸。

    “有印象。那个案子是被害人有过错,故意挑事,被被告人用刀捅死,最后法院判的死缓。

    我记得纪要中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个案子我就是利用的这份纪要,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

    这份纪要第一次明确将被害人过错引入刑事量刑体系,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互动性非常明显的刑事案件,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