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408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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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408节 (第4/4页)

能改判吗?”

    “您弟弟向韦选借款一百五十万元,以自己的房产抵押,您弟弟到底有没有房产?”方轶看向刘小花。

    “他哪有房产抵押啊!这么大的人了,要是有房早就娶媳妇了,还至于一天到晚的去赌?没有,他绝对没有房产。”刘小花晃着脑袋回道。

    “方律师,一审时检察院认为,刘小民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强行书写借条并无报酬帮被害人讨务,系采用暴力手段强迫他人交易,且情节严重,刘小民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您说二审法院有没有可能改判刘小民强迫交易罪?”李明博问道。

    这也是之前刘小花问过李明博的问题,现在他当面提出来就是想让刘小花听听方律师是怎么解释的,是否与自己解释的不一样。

    “我不这么认为。被告人刘小民主观上根本不具有交易的目的,客观上实施的也不是交易行为,而是以借款为名行抢劫之实,刘小民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方轶想了想回复道。

    “为什么?”刘小花问道。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在他人不愿意买卖商品、不愿意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强迫他人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第二,强迫他人以非正常的方式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第三,强迫他人以不公平的价格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在构成条件上有一定的重叠,这两个罪名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均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和人身权益。所以有时候在司法实践中,两罪不是太好区分……”方轶的话尚未说完,刘小花开口了。

    “方律师,您说的太专业,我听的不是太懂。区不区分的,我不关心。您能否说的直白点。”刘小花一脸懵逼的问道。

    “这么说吧,本案中,被告人刘小民将被害人韦选骗到小旅店,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向被害人韦选借款一百五十万元,并逼迫韦选当场筹借部分款项。

    虽然刘小民书写了借条,并书面承诺无报酬替韦选讨债,形式上有一定交易性质,但并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强迫交易罪,反而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我之所以这么说,原因有三:

    第一,借款行为不属于强迫交易罪中的‘交易’行为。

    强迫交易肯定要以存在‘交易’为前提条件。强迫交易罪中的‘交易’是指买卖商品、提供和接受服务的行为,是市场行为。借款既不是买卖商品,也不是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因此不属于该罪所指的‘交易’。没有交易行为,自然谈不上强迫交易。

    刘女士,我这么说您是否认可?”方轶说完看向刘小花。

    第890章 这是第几个了?

    “嗯,认可!您说的对。”刘小花下意识的回道。

    讲大理论她不懂,但是‘交易’这事,方轶说的她完全能理解。个人之间借钱这事……好像确实与日常的市场交易不大一样。

    “第二,刘小民承诺替被害人无偿讨债,也不属于强迫交易罪中所指的‘交易’。

    什么是交易?从一般人的理解来说,为实现某次特定合作,双方均付出对价的行为,都可称为交易。比如您去菜市场买菜,去商场买鸡蛋。

    但是从《刑法》对强迫交易罪罪状的表述看,本条保护的是市场经济秩序,惩治的是那些通过不公平的交易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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