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250节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律师本色 第250节 (第3/4页)

察员问道。

    “我去找周旺协商,想把钱要回来,但是他不给我。”丁全道。

    “他不给你钱的理由是什么?”检察员问道。

    “他说我违约了,定金不退。后来我找了中间人赵宝从中说和,他同意退我十万元。”丁全道。

    “被害人周旺把十万元退给你了吗?”检察员问道。

    “没退给我,周旺把钱退给了中间人赵宝。我是在绑走周旺孙子后才知道的。”丁全道。

    “你为什么要绑走被害人周旺的孙子?”检察员问道。

    “因为我想要回之前支付的二十万元,周旺不给我。”丁全道。

    “后来周旺给你钱了吗?在你绑了他孙子后。”检察员问道。

    “给了,因为有十万元他支付给了赵宝,所以后来我只要了十万元就把他孙子放了。”丁全道。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道。

    “被告人丁全,你是否曾向法院起诉被害人,索要之前已经支付给被害人的二十万元?”方轶问道。

    “没有起诉。”丁全道。

    “你绑了被害人的孙子,为什么要二十万元?为什么不要三十万或者五十万?”方轶之所以这么问,是想让法官加深对“绑架”索要款项的数额与之前丁全支付给被害人款项数额之间的关系。

    “因为我只给了周旺二十万,其中十万是定金,剩下的十万是股权转让款。”丁全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看向审判长道。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丁全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丁全在履行股权买卖合同中,违约在先,无权索回定金,被告人索要的二十万元中部分款项并非合法债权,带有勒索的意思,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二、被告人绑架的人质并非股权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人,而是没有任何过错的相对人的孙子。

    综上,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绑架他人,索要非法债权,属于绑架勒索行为,应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十五年。完毕。”检察员道。

    “被告人丁全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没有绑架周旺的孙子,我只想要回我的钱,我不是绑架……”丁全极力辩解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本质上是索取债务,而非勒索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是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是勒索型的绑架罪。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勒索型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则是以索要债权为目的。

    换句话说,在绑架罪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