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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50节 (第2/4页)
我实在是没办法了,两个员工一死一伤,我已经花了不少钱,厂子要运营没有流动资金根本就活不下去。我也是没有办法。”丁全一脸的纠结,双手用力挠着头皮道。 “你有没有伤害周旺的孙子?”方轶问道。 “没有,我把那小孩放在宾馆,一顿三餐没有亏待过他。”丁全道。 出了看守所后,周颖发动车子,突然问道:“方律师,我记得之前您办过一个案子,跟这个类似,但是那个案子当事人要的是合法债务,最后法院认定的是非法拘禁罪,没有认定绑架罪。 这个案子当事人向对方索要十万元定金,按照法律规定,丁全违约在先,定金对方不退给他是合法的,后期支付的那十万元,丁全口头保证如违约也不要了。 这样的话,丁全索要的二十万就不是合法债务了,严格的说不算债务。这样的话,是不是就得按照绑架罪处理了?” 方轶一笑:“不错,还记得之前咱们办的案子。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理。 但是本案中,丁全和周旺之间的纠纷尚未通过法院,所以纠纷并未解决,在此情况下,本案并非没有一点机会,你回头查下司法解释。下午咱们去检察院阅完卷再说。” 接下来的几天,方轶和周颖一直忙于丁全的案子,为开庭做准备。 第534章 索要非法债务构成什么罪? 在十月一放假的前一周的周三,中院对丁全绑架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丁全的小姨金燕和他媳妇小娟坐在旁听席上,紧张的听着检察员宣读起诉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全在购买被害人周旺的汽修厂股权过程中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所付定金应归周旺所有。 被告人丁全绑架他人,索要此款,属于绑架勒索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审判会长,起诉书宣读完毕。”坐在公诉人席首位的男检察员道。 “被告人丁全,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指控你犯什么罪?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有何异议?”审判长问道。 “我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我确实抢了周旺的孙子,但他欠我二十万,我是为了要那二十万元才把小孩弄走的,不是绑架,所以我对指控的罪名不认可。”丁全道。 他已经豁出去了,反正家里该安排的都安排好了。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检察员看向丁全道:“被告人丁全,你之前认识被害人周旺吗?” “不认识。”丁全道。 “你怎么知道被害人出售汽修厂股权的?”检察员问道。 “我是听别人说的,后来我去找他谈买股权的事,我们双方签了买卖合同。”丁全道。 “签订股权买卖合同后,你有付过钱吗?”检察员问道。 “付过,我先支付了十万元定金。后来我去找他商量延期付款的事,又给了他十万元股权转让款。”丁全道。 “后来你们双方是否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检察员问道。 “没有。我没钱支付剩下的股权转让款,他后来把股权卖给别人了。”丁全道。 “后来你是怎么处理的?关于之前支付的那二十万元。”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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