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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102节 (第3/4页)


    三、从胡维军的以往经历来看,上诉人胡维军本人是位重情义守信用的企业家,在他的机加工厂鼎盛时期,当地人包括银行争相借款给地,赚取稳定利息。在经济增速放缓、金融借贷纠纷频发的当下,很多企业家资不抵债,本案就属于这种背景下形成的典型经济纠纷案件,不应当作犯罪处理。

    综上,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阐述完毕。”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胡维军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取得财物,并且伪造假房产证作抵押,将大量的钱用于高风险股票投资,以及支付高利贷。其明知没有还债能力,仍然大笔借款,以至资不抵债,案发后潜逃。

    综上,胡维军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应当构成诈骗罪。由此看见,胡维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女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回应如下:

    一、胡维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先后骗取冯平和魏喜奎一千七百万元,上述事实已经查证属实。虽然其不存在挥霍行为,但其将资金投资股市,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胡维军的机加工厂在借款之前已经经营恶化,其大量借款,并且隐瞒真实用途,而且在其借款过程中使用假产权证抵押、解押,这是事实。明显具有诈骗的目的。

    三、向冯平借款一千二百万元后,又向银行贷款,向魏喜奎借款五百万元属于典型的“拆东补西”行为。是为了掩饰诈骗的事实。

    四、案发后,胡维军存在躲避债务,畏罪潜逃的情节。而且经济形势问题,不应成为犯罪的免死金牌。

    综上,胡维军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请法院依法裁判。”女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认定被告人胡维军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据不足

    首先,被告人胡维军向冯平和魏喜奎借款金额总计为一千七百万元。根据2011年、2012年土地估价报告、房产抵押评估报告证实,机加工厂土地及房产总价值达一千九百三十余万元、个人房产总价值为八百六十万元。

    在借款当时,机加工厂资产扣除银行抵押贷款和拖欠供应商货款外,公司资产的余值及其个人房产价值与借款金额基本持平,由此可见,胡维军具有还款的能力。

    (方轶知道,评估报告可能比较虚,有水分,但是扒拉来扒拉去,一审时双方提出的证据中对胡维军有利的证据不多,只能有什么用什么,不过好在房产和土地确实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只是价值存疑)

    其次,胡维军将借款资金用于股市投资和偿还银行贷款等合法活动,所欠借款无法及时还清,系因股票投资经营亏损和续贷手续未能完成等原因造成,并非因个人挥霍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导致。

    再次,胡维军按期支付债权人利息。其中,冯平已获息二百八十余万元,并已又通过民事诉讼执行得款二百三十余万元;魏喜奎获得利息十六万余元,由此可见,胡维军具有积极还款的意愿。

    最后,胡维军系在得知魏喜奎报案后才逃往外地,并非获得借款后即逃匿,其外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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