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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32节 (第4/4页)
原因的,你们去村里一扫听就知道了。 去年我弟弟分的大枣树不挂果,没什么收成,而我的大枣树挂的果多,卖了不少钱。于是我弟弟就怂恿焦尚英收回分给我的大枣树,重新分配。 为此我们吵了一架,差点打起来,所以地里收长果的时候,我没有去帮焦尚英,后来也没给她生活费。为此,她怀恨在心,陷害我,让我进了大牢……”邓俊山眼中全是愤怒的泪水。 第943章 当庭翻供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该份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看向方轶,看不出喜怒哀乐。 “辩护人认为,焦尚英的前后几次陈述内容不一致,相互矛盾,存在多处不合情理之处。焦尚英举报被告人邓俊山是杀人凶手的陈述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 首先,焦尚英在当年案发后第一次陈述中未指证凶手身份,而在四年后的第一次陈述中则称看清了凶手面部,认出是儿子邓俊山。 在此后的陈述中又称看见凶手帽子下脸的轮廓极像邓俊山,凶手一说话,她就知道是邓俊山。 焦尚英以上陈述变化明显,特别是判断凶手身份的依据前后不一,陈述形成情况不自然。 其次,焦尚英陈述案发当夜凶手闯进屋称邓禄以前当村干部时整过人,他是来报仇的,如果是邓俊山为掩饰身份故意编造谎话这么说,那么他为何又面对面的去掐焦尚英的脖子,难道不怕焦尚英看清他的容貌,听出他的声音?显然焦尚英的这一陈述不符合逻辑,无法解释,真实性存疑。 最后,焦尚英陈述凶手右手持木棒行凶,但又反映邓俊山是个左撇子,一个左撇子,却在精神高度紧张的情况下,使用右手持木棒行凶,这本身就不符合逻辑和日常习惯。 所以焦尚英的举报和指证存疑,不能作为本案定罪的证据。完毕。”方轶发表质证意见道。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听了方轶的质证意见,微不可察的皱了下眉头,感觉这事有些蹊跷。 “第九份证据,被告人邓俊山庭审前的供述:多年前,他结婚后与邓禄分家,因邓禄分配家产不公平,他一直有意见,所以恨邓禄。 因为分家的事,搞的他在岳父母家很没面子,案发当晚,他在岳父家喝了酒,越想越气愤,便趁着媳妇和孩子不在家,找了一根锄头把,用锯子将锄头把的一头锯掉留在家里,拿着剩下的一段去了父母家。 因为怕被别人发现,他找了一块黑布蒙住鼻子以下的部位,戴了一顶卡其色软帽子、一双线手套,还拿了一个手电筒。 他撬开门进入邓禄的房屋,先拿出堂屋桌子抽屉里的钳子剪断邓禄卧室的电线,然后进去将邓禄身上的被子掀开,左手拿半截锄头把乱打邓禄头部。 焦尚英准备起来时,他朝焦尚英头部、手部各打了一下。接着,他卡住焦尚英脖子,问钱在哪儿,焦尚英说在炕上的小匣子里,他将里面的钱全部拿出来放在衣兜里。 因害怕焦尚英出去喊人,他又用一根绳子将焦尚英的双脚捆了起来,邓禄一直躺在床上没有动。 离开现场后,他将作案时穿的沾有血迹的鞋子、衣服都烧了,因为太紧张作案用的半截木棒留在了现场,被锯下的另一截木棒和作案用的手套留在了自己家中,扔进了猪圈。为了迷惑公安机关,他还把自己屋里箱子上的锁撬开。另外,他承认自己是左撇子。”女检察员举证道。 “被告人邓俊山对该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面无表情的盯着被告席上的邓俊山。 “有异议,我对这份证据不认可,我被熬的实在受不了了才在供述上签的字。我没说过这样的话,供述不是真的。”邓俊山神情激动道。 当庭翻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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