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416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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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416节 (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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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为什么这么问?”方轶疑惑的看向她。

    “之前我去派出所撤销盗窃案时,有个民警跟我关系不错,他知道我家的情况,说我儿子可能涉嫌盗窃罪。我怕刘老板把这事翻出来。”马良友一脸忐忑的说道。

    “首先刘老板起诉您侵占罪,但是您儿子在本案中的盗窃行为又不得不提,不提就没有办法把整个事情说清楚。

    盗窃案属于公诉案件,不属于自诉案件。一般来说,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犯罪行为有可能会另案处理。

    这批不锈钢油灰刀价值多少?”方轶解释道。

    “五万六千元。方律师,那怎么办?”钱琴说完,夫妻二人四只眼睛看向方轶,眼神一片慌乱。

    “从您的表述上看,您儿子秘密窃取价值巨大的财物,其行为确实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不一定会按盗窃罪处理。”方轶说道

    “为什么?”马良友夫妻异口同声道。

    “我个人认为马绪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自诉人刘老板委托您加工并实际占有的不锈钢油灰刀盗卖出去,虽然形式上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但是根据本案的案情,法院一般不会对马绪的盗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原因是:被盗不锈钢油灰刀虽然是自诉人刘老板的财产,但因系其委托您进行加工并保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您应该对不锈钢油灰刀的毁损灭失负有赔偿责任,而马绪是您儿子,本案实际上属于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盗窃案件。

    对于此类盗窃案件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会采取慎重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者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制定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延续了上述解释的精神,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之所以法院要慎重处理发生在家庭内部或者近亲属间的盗窃案件,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这种盗窃行为侵害的是家庭共有财产或者近亲属的财产,亲属关系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所有者对财产权的强烈保护需求和由此产生的利害冲突,故与发生在社会上的其他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差别较大,一般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处理时进行区别对待符合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

    第二,从我国传统亲情观念出发,民众一般不认为盗窃家庭或者亲属的财物构成犯罪,案件发生后一般也会对盗窃者给予谅解,不希望追究其法律责任,更不希望追究其刑事责任。”方轶说到此处,被钱琴打断了。

    “方律师,您说的太对了,我们就不希望追究我儿子的刑事责任。我儿子想多赚点钱,也是为了家里考虑。”钱琴有些激动。

    “你少说话,听方律师的。”马良友拉了媳妇一把,训斥道。

    “我接着说哈。

    第三,对此类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客观上给盗窃者以改过自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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