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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86节 (第3/4页)
r> “是,是我弟弟的案子。一审中院认定他构成诈骗罪,判了十一年。并且罚金三十万,驱逐出境。”耿志凡回道。 方轶听后一怔:“驱除出境?!你弟弟是外籍?” “是,我们兄弟俩都是外籍。我早年出去读书,后来就加入了棒子籍。后来我站稳脚跟后,把我父母和弟弟也接了过去。我弟弟已经入籍有好多年了,没想到这次回来居然被抓了。 后来我才知道,原来我弟弟在出去前曾经骗过不少人的钱,这是一审的判决书,请您过目。”耿志凡说着从秘书的手里接过一份刑事判决书,双手递了过去。 “您弟弟出去前犯的事?”方轶伸手接过判决书,问道。 “是的。都有十年了,早就立案了,但是一直没有找到人。”耿志凡补充道。 方轶将判决书看了一遍,根据判决书上的描述,案件发生在hk回归的前一年的八月。 第840章 一个巴掌拍不响 在出国前,耿志凡的弟弟耿志轩在本省的一家留学中介负责出国签证咨询业务,案发那段时间恰好耿志轩正在准备ym手续,准备去棒子国找哥哥团聚。 在此过程中,耿志轩发现公司的签证业务其实漏洞挺多的,便想在出去前捞一笔。于是他在未辞职的情况下,偷偷用女朋友的身份证办了一家名为美好未来的公司,然后将任职公司的部分签证业务转到了自己的美好未来公司。 随后,耿志轩以美好未来公司的名义与十二人签署了《顾问协议》专门为客户提供出国签证服务,并以美好未来的名义收取了签证费用共计三十八万元。 但耿志轩实际上却未给上述人员办理出国签证,全部款项用于支付美好未来公司的房租、归还欠款或挥霍等。 之后耿志轩逃往棒子国,后取得该国国籍。今年年初入境内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中院认为,被告人耿志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耿志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处驱逐出境。 二、继续追缴耿志轩诈骗所得赃款,依法予以发还。 一审宣判后,耿志轩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是省高院,于是耿志轩的哥哥耿志凡来到省高院所在地,准备委托本地的律师代理弟弟的案子。 耿志凡是做投资的,在本市也有投资,所以认识的本地商人不少,耿志凡找了几位本市的老朋友,经朋友推荐,这两天耿志凡连续见了四位律师,方轶是他见的第四位律师。 “耿总,虽然一审时您弟弟和辩护律师都是做的无罪辩护,但是从案件情况来看,您弟弟肯定是构成犯罪,但是应该属于单位犯罪,而且应该属于合同诈骗罪……我觉得这案子还是有机会的。 但是我所说的机会不是无罪的机会,而是做罪轻辩护的机会。”方轶直言道。 “哦?您说的合同诈骗罪和法院判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有什么区别吗?”耿志凡疑惑的看向方轶,在他看来都是诈骗,不过就是名字不一样而已。 “我给您大概解释下,《刑法》上有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您弟弟的案子发生在hk回归前,这个时间点也正好是刑法修订的时间点。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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