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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81节 (第3/4页)
害他人并致人死亡,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应当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判量刑不当。” “二审怎么判的?”方轶问道。 “你先说说哪有问题,说完,我再告诉你的二审是怎么判的。”王德友笑呵呵道。 “你钓鱼呢?故意留个钩子,等着我。”方轶一笑。 “你说说,说说吧……,咱们兄弟还藏着掖着,又不是给当事人咨询……”王德友不接他的话茬,只是一个劲的催促。 “这案子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法院判的是虐待罪,我觉得检察院定的罪名是对的,抗诉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把两个罪名的关系弄错了。 这两个罪名……失之毫厘差之千里,判的刑期可差多了。”方轶说道。 “你给解释解释。”王德友坐正了身体,上身前倾,双眼盯着方轶。 王德友还是比较了解方轶的,你介绍个案情给他,方轶肯定会自动的开动大脑分析案情,这也许就是职业病,就像搞反扒的警察,看谁都像贼,完全是条件反射。 “好吧,刚才你在介绍案情的时候我就在想,长期虐待和致人死亡之间的法律关系。咱们先说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是否存在法条竞合吧。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罪名的构成要件,而这数个罪名之间又存在着交叉关系或包容关系,但在定罪量刑时只能适用其中一个罪名而排斥其他罪名的适用。 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而该数个罪名之间并无必然包容或交叉关系。 所以判断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是否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关键在于两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尽相同,并不存在构成要件上的交叉或包容关系。具体来说: 首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具有家庭成员关系时才构成。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其次,虐待罪在主观上是想使被虐待者的rou体和精神受到摧残、折磨,行为人并不想直接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的结果,被害人所以致伤、致死是由于长期虐待的结果。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积极追求或放任伤害后果发生的。 再次,虐待罪侵犯的是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最后,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和一贯性,这是引起被害人致伤、致死的原因,一次的虐待行为不足以构成虐待罪,更不足以造成被害人伤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对被害人身体的伤害一般情况下为一次形成。 那个被告人叫什么来着?”方轶说到此处,突然问道。 “管向宏。被告人叫管向宏。”王德友回道。 “嗯,我认为本案的被告人管向宏实施的犯罪行为有两个,一个是长期的虐待行为;另一个是最后一次的故意伤害行为。 在虐待过程中,管向宏故意对被害人实施的最后一次的故意伤害行为,并不能被虐待行为所包容,而是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独立客观的行为。 由此可见,行为人的本次行为与其以前实施的虐待行为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同一行为”,完全可以从之前的虐待行为中分离出来,可以分别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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