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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50节 (第1/4页)
干瘦男人转身就跑,但没跑出多远就被卢少雷一脚踹倒在地,二人撕吧起来。李飞洋跑过去帮忙,双方都打急眼了。 打斗中,李飞洋将干瘦男人抡了一个大跟头,随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其腹部、背部和右臀部连刺三刀。卢少雷站在一旁都看傻了。 见李飞洋动了刀,对方被炸的哀嚎不断,卢少雷暗道不妙,拉了一把李飞洋,二人上车逃离现场。 批发菜市场的保安见有人打斗,便报了警,并拨打了急救电话,很快救护车来到现场,将干瘦男人拉去县医院抢救。 警方根据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的描述,很快便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李飞洋和卢少雷。李飞洋有案底,很容易查到,一日后卢、李二人被警方抓获。 后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干瘦男人降结肠破裂、腹壁下动脉破裂、腹腔积血,构成重伤。 “达哥,这案子并不复杂,委托咱们的是被告人卢少雷的父亲。被告人卢少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他一口咬定,当时他叫上另一被告人李飞洋的目的是想强买强卖弄点钱,没想动刀,是李飞洋打急眼了,自己动刀扎的人,跟他没关系。 这案子两个被告人肯定会被判,但问题是,两人的犯意都是强买强卖,构成强迫交易罪。但是在强买强卖的过程中,被告人李飞洋动刀,将被害人扎成了重伤,这事的性质变了,他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现在的问题是,在共同强迫交易过程中,一人持刀重伤被害人,对其他参与共同强迫交易的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处罚? 回来的路上我一直在想这个问题,有些吃不太准。”杜庸说道。 本来杜庸想去找方轶请教这个问题,正好孟广达凑了过来,杜庸知道孟广达执业年头比自己长,而且之前在大学也是教授刑法的,便想听听他的想法。 “嗯,我是这么想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从司法实践来看,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人一般均有贪图利益的动机。 在客观方面,主要是以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等。 强迫交易罪是情节犯,只要行为人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易,情节严重,就可构成本罪。 而情节严重主要包括:在强迫交易时,行为人实施了暴力,如殴打他人,手段恶劣;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多次强迫交易屡教不改的;强迫交易牟利数额巨大的;强迫交易扰乱生产、交易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不管强迫交易的行为是否实施完成,只要是存在上述情节,就构成强迫交易罪,而且是既遂。 本案二被告人欲以每包一百元的价格将十包卷心菜强行卖给被害人,在被拒绝后,二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造成了被害人彭文彬重伤的后果,所以我认为,二被告人的强迫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孟广达说完,习惯性的捋了下头上稀疏的几乎rou眼可数的头发。 “嗯,这点我同意,我也是这么想的。”杜庸点头道。 “另外,被告人李飞洋在实施强迫交易犯罪行为的过程中,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有关牵连犯的刑法处罚原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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