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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99节 (第3/4页)
,许春根辩称自己未参与案发当晚的盗窃,案发当晚他一直在朋友时大礼家喝酒。 会见结束后,郭文直将许春明约到茶馆,告诉他许春根不承认起诉书指控的最后一次盗窃,该次盗窃成立与否关系到对许春根的量刑(盗窃罪数额标准:“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额较大”较大的标准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因为省内没有特殊规定,所以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三万元,而许春根的盗窃数额正好卡在线上),如果时大礼能出面作证则最后一次盗窃不能成立,盗窃数额在三万元以下,法院只能认定许春根盗窃数额较大,判处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否则许春根很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 郭文直让许春明去找时大礼,看看后者是否愿意作证。 许春明一听弟弟的刑期能减少这么多,当天便将时大礼叫到了自己家中。随后许春明又怕自己不专业,时大礼出具的证人证言不规范,又将郭文直请到了家里。 郭文直向时大礼介绍了从诉讼材料上得知的许春根盗窃、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以及会见许春根的情况。同时,他告诉时大礼,如能时大礼给许春根作证,可以减轻许春根的罪责,让许春根少蹲好几年大牢。时大礼碍于情面同意了郭文直和许春明的要求。 随后,郭文直以只要时大礼回答“是”或“不是”的形式,对李进行诱导式询问,并制成一份案发之时许春根与时大礼在一起喝酒,许春根无盗窃作案时间的调查材料。 郭文直故意将调查人写成郭文直和律师助理两人,调查地点写的是时大礼家,并嘱咐时大礼如有人问起调查情况,就说是郭文直和律师助理两人在时家调查的。 此后,许春根盗窃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许春根当庭推翻了原先的供述,辩称自己当晚与时大礼在一起喝酒,未作案。 为核查案件事实,审判长宣布休庭。 此后,许春根盗窃案的公诉人、法院主审法官与郭文直一起找时大礼调查取证,时大礼的所说与之前的证言一致。 第644章 明修栈道暗度陈仓 两日后,郭文直再次来到看守所会见许春根,郭文直将时大礼的证词内容告诉了他。 三月份中旬,许春根盗窃案继续开庭审理。许春根在得知时大礼的证言内容后,继续坚持之前开庭时所作的翻供,其翻供陈述与时大礼的证言大差不差。 但是一审时的合议庭三位法官经过评议后,并未采纳时大礼的证言,对许春根进行了当庭宣判。 此后,许春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许春根的同伙在外省被抓,其供述了与许春根共同盗窃厂内王八铁的过程。公安机关找到时大礼核实情况,时大礼扛不住压力,最后将作证的情况说了一遍,将全部责任都推给了许春明和郭文直身上。 随后公安机关传唤许春明和郭文直,许春明见事情败露,只说当时是自己请律师过去找时大礼询问的案情,其他的一概不认,并没有落井下石,将锅甩给郭文直。 随后案子被移送去了检察院,检察院指控郭文直犯妨害作证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文直担任许春根的辩护人期间,为使许春根的盗窃数额从巨大降为较大,减轻许春根的罪责,采用诱导设问的方式,引诱证人时大礼作伪证,其行为妨害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最后法院依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文直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郭文直不服,以无罪为由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方轶静静的听着郭文直的叙述,要说郭文直是冤枉的,他的做法确实有些瑕疵,但要说郭律师构成犯罪,方轶又觉得检方的证据不是那么完美。 “方律师,我知道您的专业水平比我高,您帮我想想办法,我当时真没想妨害刑事诉讼。只是觉得有机会为被告人减轻刑罚,为被告人争取最大利益,所以就……,我是冤枉的。”郭文直看着方轶,双眼有些潮湿。 他看到方轶的第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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