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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89节 (第4/4页)
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毛得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案涉奔驰车依法发还。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毛得文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称自己无杀人动机,一审判决定性不当,量刑畸重。 “王律师,我也不怕你笑话,欧阳跟我是铁哥们,咱们都不是外人。 我特么都不知道这王八蛋当时是咋想的?一台奔驰车而已,用得着把人弄死吗?还特么在交警队的院里弄的。我找关系都没用。”吕元仁一边抽烟一边骂人,被气的够呛。 “出事后,毛家让自家的法律顾问介绍了一位当地有名的刑事律师,但是案子打到最后,还是给小毛判了死刑。 这不是要上诉嘛,毛家觉得近水楼台先得月,想在咱市里请律师打二审。我跟吕元仁都是圈子里的人,他知道我以前的案子,现在又做这个,就给我打了电话……,这关系都不远。”欧阳杰解释道。 “嗯,我明白。”方轶放下刑事判决书看向二人。 “方律师,我也不瞒您,在来这儿之前,我也咨询了好几位律师,我还特意往京城跑了一趟,说什么的都有。 有的律师说,我小舅子偷车这事不属于盗窃,但是偷车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也有律师说,凡是被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扣的车辆,应以公共财产论。我小舅子在盗窃该车辆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亡,构成抢劫罪。 我这几天腿都跑细了,也不知道该听谁的。摊上这么一个小舅子,真特么没辙。不给他跑还不行,老丈人和我媳妇一天到晚的催!”吕元仁一脸无奈道,感觉很憋屈。 “我初步判断,您小舅子不构成抢劫罪,毛得文‘偷’的是自己的车辆,他并没有损害其他人的权益,所以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条件。 另外,您小舅子也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他没有杀人的动机,也不存在杀人的故意,他去交警队的目的是偷回自己的车,并不是去杀人。 但是,您小舅子毛得文在偷车的过程中,使用暴力伤害他人致死,其行为有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方轶想了想道。 “您的意思是我小舅子有可能被换个罪名,最后的结果还是死刑?”吕元仁消化了下方轶的话,问道。 “极有可能是死刑,但是不一定是立即执行,说不定能判死缓。当然这里面有运气的成分,也与律师的专业能力有关。”方轶一脸认真的说道。 “方律师,您说毛得文这案子会不会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之前有个京城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在饭桌上曾经提过一嘴。 我对这事不懂,所以想再请教您下。”吕元仁突然问道。 方轶想了下说道:“您说的是《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我认为您小舅子的案子不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我给您解释下,你就明白了: 首先,咱们先说查封、扣押、冻结这三个词在法条中的意思。 查封,是指司法机关签封,这种签封应载明查封日期、查封单位并盖章,物品一经司法机关查封,未经查封机关批准不得私自开封、使用,更不得变卖、转移。 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暂时扣留。这种扣押,一般是将物品扣在司法机关,但一些大宗物品也可扣押在仓库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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