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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274节 (第2/3页)

来看,被告人余三强也没有实施可以被认定为‘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行为。

    二、本案被告人余三强不存在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本案现有证据显示,余三强在贷款的过程中以及在得到贷款之后,并不存在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尽管他在贷款即将到期时,利用抵押合同的瑕疵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得到转让收入后又不用来偿还贷款。但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余三强采用了挥霍、隐匿、抽逃或者非法转移等方式诈骗了上述款项,也无法直接证明余三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事实上,余三强为了偿还贷款,试图通过诉讼手段欲将抵押物收回,最终因法院确认其名下企业与姜林名下水泥厂的资产转让合同有效而未能如愿,导致余三强不能再用抵押物来偿还贷款。本案事实证明余三强在主观上不具备将贷款占为己有的目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余三强既不存在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也不存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列举的五种贷款诈骗的情形。被告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完毕。”方轶放下辩护词后,看向审判长。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面无表情的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检察员冷若冰霜的说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第586章 长点心吧!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我们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本案中上诉人余三强在贷款即将到期之时,采用变卖资产的手段,逃避债务,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贷款的意图。

    上诉人名下的两家公司账目不仅混乱,而且款项往来繁杂,无法明确的将收到的资产转让款项与公司支出款项一一对应,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是上诉人故意为之,就是为了避免我们查清款项去向。

    综上,我们认为,本案上诉人基于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在贷款到期前转让抵押物,并将转让款项在两家关联公司之间进行转移,以达到混淆试听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完毕。”检察员义愤填膺的对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说完,看向方轶。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判断上诉人余三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应先分析上诉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上诉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往往通过其客观行为表现出来。

    有些行为可以直接证明借款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行为人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后,携款逃跑。

    而有些行为只能间接证明借款人存在非法占有贷款的可能性,不能直接证明借款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编造引进资金的虚假理由取得贷款,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取得贷款等。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才能证明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借款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纪要内容,对于借款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而且纪要还明确提出,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借款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根据上述纪要规定,辩护人认为,判断借款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借款人是通过欺诈的手段来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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