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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52节 (第3/3页)
,感情警察找自己不是为了东北的绑架案,是为了曹文学的事。他恨不得将曹文学大卸八块。 就在京城警方准备将案子移送检察院之际,东北警方发来了协查函,京城警方一看,立刻笑出了“鹅”声,没想到刚破获的绑架案犯罪嫌疑人高起原和被害人曹文学居然是绑匪。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 经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以非法拘禁罪,将被告人高起原起诉到了区法院。 高起原这人虽然不起眼,但是他有个哥哥在一家大集团公司手握实权,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虽然兄弟两个关系一直不好,但终归是兄弟。于是高起原哥哥将兄弟的案子交给了周慎。 “好了,案情就是这样,之前大家也都看过案卷了,现在说说你们的想法,各抒己见,这个案子咱们怎么辩护对当事人最有利。”周慎道。 “周律师,方律师,我先说说我的看法,抛砖引玉。被害人曹文学报案称高起原要绑架他,但是检察院认定高起原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高起原并未实际实施拘禁的行为,甚至连扣押行为都未完成,是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标准的。所以我建议做无罪辩护。”王律师道。 “我同意为高起原作无罪辩护,但是我的理由与王律师不同。 我认为,被告人高起原向曹文学索要的并非是合法债务,而是二人绑架他人所得的赎金。因为二人之前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所以赎金不能算是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应当以非法拘禁论处,而不能定性为绑架罪。 但是上述解释中‘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是指与高利贷、赌债相当的债务,不应包括因触犯刑法而分赃不均,产生的所谓的债务。 另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被害人曹文学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债务的情况下,高起原无法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约定或者存在债务,所以不应认定两人之间存在债务,不应构成非法拘禁罪。”头发花白的赵律师一脸严肃的说道。 “孙律师,你怎么看?”周慎问道。孙律师是他团队中最年轻,资历最浅的刑事律师,属于人微言轻那种,但他却不这么认为。 “我查了下,非法拘禁罪目前仅有涉及职务犯罪领域的立案标准,对于普通的刑事案件未设定追诉标准。 参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高起原准备以拘禁手段索要犯罪所得,也就是赃款,从他的动机和已经做的前期准备来看,符合上述规定,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具体如下: 一、在案证据显示,高起原准备采用捆绑的手段将曹文学劫持到已经准备好的地理位置比较偏僻的仓库拘禁,索要赃款,其行为符合“使用捆绑手段”的要件。 二、高起原事先选好了拘禁地点,准备将曹文学囚禁直至对方付钱为止,具有限制二十四小时以上的犯罪故意。 三、高起原准备了刀具、电击棒、辣椒水等作案工具,具有实施殴打的故意,符合“殴打”等要件。 所以我觉得本案应该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置。”孙律师道。 周慎看向方轶,眼神中传达着信息:你看我说对了吧,三个人三个意见,谁都有理,又谁都驳不倒对方,三足鼎立啊! 第539章 债务之争 “方律师,您怎么看?”周慎的女助理问道。 “我同意孙律师的观点。”方轶想了下说道。 赵律师和王律师眼神中露出不解,心里有些不服气,等着方轶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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