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234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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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234节 (第3/4页)

不如黄援朝圆滑,也不如马义能说会道,更不会拍领导马屁,他能在万可法的团队里站住脚全凭一身本事。也多亏了万可法是个明白人,对宋律师不错,否则他肯定干不长。

    不久后,方轶接到了邻省高院的开庭通知。

    开庭的前一天方轶等人便来到了邻省,在距离高院最近的一家宾馆住了下来。次日一早众人吃过早饭后,去了高院。

    早上九点,高院第五法庭内,三位辩护人和两位实习律师一字排开,方轶坐在首位,宋律师次之,王勇坐在最后。

    旁听席上,坐着被害人家属,其中一位三十多岁的女人,一脸的哀愁,估计是被害人赵东田的媳妇。在过道的位置坐着五人,是被告人家属,李希斌的哥哥李总没来。

    在核实完三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后,邹宇和田毅被带出了法庭候审,法庭被告席上只剩下了李希斌。

    “下面由上诉人李希斌宣读上诉状或陈述上诉理由。”待审判员宣读完一审判决书后,审判长一脸严肃的说道。

    “我对一审判决不服,我将赵东田劫持到我的车场是为了索要他拖欠我的运输费,并不是要绑架他。我不是绑架……”李希斌道。

    “下面由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李希斌不构成绑架罪,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理由如下:

    本案系因被害人赵东田拖欠上诉人李希斌运输费导致,上诉人为索要合法债务劫持被告人到自己的车场,非法拘禁被害人赵东田,期间导致被害人死亡。

    李希斌等人为了控制被害人赵东田,给被害人注射多支冬眠灵,除此以外,李希斌等人未对被害人实施任何暴力行为。经法医鉴定,没有充分依据证实赵东田系因注射该药而直接致死。

    李希斌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规定,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请法院依法改判。完毕。”方轶道。

    “上诉人李希斌,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我对事实没有异议,对罪名有异议,我不够成绑架罪。我是为了索要运费才劫持赵东田的。”李希斌道。

    在开庭前,方轶去见过他,把辩护方案和相关法律规定都给李希斌做了解释,李希斌虽然不太相信眼前的中年律师,但是他是在乎自己这条命的,所以他听的格外认真,希望能借助这次机会保命。

    第502章 干的漂亮!

    “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被告人李希斌,案发当天你都做了什么?”检察员看向被告席,问道。

    “我去找赵东田要运费,他让我再宽限他几天。我当时对他说去我的房间谈下,他就上了我的车,我和邹宇坐在他左右,然后田毅将车开出了市区。”李希斌道。

    “被害人有什么反应?”检察员问道。

    “他要下车,但是邹宇拿出刀,放在他脖子上,让他老实点,随后给他打了冬眠针。”李希斌道。

    “你们一共给被害人打了几针?”检察员问道。

    “五针。”李希斌道。

    “你们在打针的时候有没有注意到冬眠针的使用禁忌和使用剂量?”检察员问道。

    “当时冬眠针是邹宇找的,也是他保管的,具体怎么用我没问。”李希斌道。

    “后来发生了什么?”检察员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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