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216节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律师本色 第216节 (第2/4页)

  “如果他只是指使手下人去拆除体育馆的设施,没有让他们砸车,这事还真与您弟弟没什么关系,您有没有问过,卢林砸车是不是卢光授意的?”方轶道。

    “这……我弟弟倒是说过,当时对方不让拆体育馆的设施,双方对峙,卢林给我弟弟打电话,请示怎么办,要不要动手。

    我弟弟怕搞出人命来,不好收场,就让他砸车吓唬下对方。结果卢林就把田有良的奔驰车砸了。”卢萍道。

    “嗯,这就是了。车虽然不是你弟弟砸的,但是他指使卢林干的,两人属于共犯。

    而且您弟弟卢光在共犯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卢林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所以公安机关指控他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什么问题。”方轶道。

    “方律师,卢林只是砸了几块玻璃,把奔驰车外壳敲了几下,就要近十万元,这合理吗?能构成破坏财物罪吗?”卢萍问道。

    “合不合理我说了不算,要看修理费用,您也知道,车一进四s店,钱肯定少不了。而且车修理后,会有贬损价值。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五千元以上损失的,应予立案追诉。

    虽然各省执行的标准可能不尽相同,但是您弟弟给对方造成近十万的损失,肯定够立案标准。”方轶心道:这事恐怕没有那么简单,简单敲几下能有近十万元的损失?

    第463章 为啥不算自首?

    “哦,是这样啊!”卢萍点头道:“方律师,您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减轻法院对他们的处罚?”

    “方律师,卢姐跟我是老朋友啦,您帮想想办法。”云梅插话道。

    “他们请的律师是怎么说的?”方轶想了想问道。

    “律师说会替他们疏通关系,让他们找被害人要谅解书。”卢萍道。

    “疏通关系的事我不好发表意见。但是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书,这是可行的,有了谅解书后,法院在量刑时会进行考虑。

    除此以外,您弟弟有可能具有自首情节,如果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再加上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说不定可以不用蹲大牢,争取到缓刑。您一定要告诉您弟弟,千万别跟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着干,要配合调查,因为他的态度将涉及量刑。”方轶道。

    要证据有证据,要事实有事实,卢光自己又认了,在方轶看来,这种情况只能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调查,争取宽大处理,没什么好办法。

    “嗯,我明白了。那卢林呢,他是不是也能被认定为自首,从轻处罚?”卢萍接着问道。

    “卢林的事有点复杂。根据您刚才所述,卢林是在警察现场处理案子时被别人叫过去的,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他可能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够不上自首。”方轶道。

    “这是为什么?我弟弟也是被通知去公安机关后说的事情经过,公安说他算是自首。为什么卢林不算?”卢萍道。

    “不是所有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事实的犯罪嫌疑人,都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简单的说,自首包括两个条件,第一个是自动投案,第二个是如实供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的规定: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