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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97节 (第2/4页)
旁听席上一片哗然,众人都觉得公诉人的建议刑期太重,被告人吴文不应构成犯罪。审判长不得不敲响法槌维护法庭秩序。 “被告人吴文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吴文听到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判处自己十五年后,一下蒙了,眼泪不住的在眼眶中打转。此时的他心已经乱了,絮絮叨叨的不断的重复着自己不构成犯罪,审判长强行打断了他的辩护。 “下面由被告人吴文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等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吴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由此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应不负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一、被害人等人受孙仲的指使,冲进养生馆打砸的行为属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判断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通过暴力程度、危险程度和刑法给予惩罚的力度等综合做出判断,并应当以该条列举的杀人、抢劫、强jianian、绑架等犯罪形式为参照。 本案被害人等人冲进养生馆打砸的行为,属于单方持械聚众斗殴。《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聚众斗殴行为经常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聚众斗殴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暴力程度和危险程度上是一致的。 本案孙仲指使被害人等人聚众持棒球棍和刀具等杀伤力很大的工具进行斗殴,一进门便打伤三人,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二、吴文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虽然养生馆与孙仲的足疗馆,存在生意上的竞争关系,但养生馆没有斗殴的故意。通过公诉人提交的监控录像可知,本案打斗的起因系孙仲一方挑起,打斗的地点也是在养身馆内,所以双方的攻防关系非常明了。 孙仲纠集被害人等人冲进养身馆,聚众斗殴,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吴文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进行的正当防卫,因此吴文的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 三、吴文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被害人等人的共同侵害行为,严重危及养生馆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比吴文要强壮的多,而且手中有刀,一直在追砍被告人吴文,其行为足以危害到被告人及养生馆内员工的人身安全。 吴文在被追砍过程中,为保护自己和本店人员的人身安全,迫不得已拿起地上的棒球棍进行反击,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吴文的行为并未超出必要的防卫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吴文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文无罪。完毕。”方轶道。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回应如下: 根据监控录像可知,孙仲及被害人等人进入养生馆后是以打砸物品为主,并不存在杀人、抢劫、强jianian、绑架等犯罪行为,养生馆内员工也仅仅是受到了轻微伤,并不致命,也不存在重伤,他们的行为更符合寻隙滋事的特征。 我们认为,不法侵害行为应当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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