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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84节 (第2/4页)
施虚假诉讼的,还有可能构成诈骗罪。而且据说这种观点越来越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同。 您说我儿子的案子,会不会构成诈骗罪?”赵凤祥的眼神中担忧之色越来越浓,神色紧张。 赵凤祥的担忧是有道理的,诈骗罪是重罪,以涉案金额(超出实际借款金额的部分:四点九万元)来说,如果构成诈骗罪,赵云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构成妨害作证罪,赵云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有情节严重的,才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赵凤祥肯定不希望儿子构成诈骗罪! “目前来说,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您说的情况,而且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观点都比较认可。 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突破了‘必须是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自愿交付’的边界,认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和诈骗罪的,应该按照从一重罪原则处断,即按照诈骗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具有正当的理由参与诉讼,只是想在其合法的诉讼标的上多占一些他人的便宜,一般不会以诈骗罪论处。 但如果想要非法占有的他人合法财产在整个诉讼标的中占比过高,那性质就变了,法院大概率会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当然全国法院掌握的尺度不一,不太好量化这个具体比例。 咱们回过头来看您儿子的案子,魏三儿本来欠赵云近二十万元,通过虚假诉讼仅增加了四点九万元,鉴于在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夸大损失、增加诉讼标的的情况,所以,我认为您儿子赵云的案子大概率是不会按照诈骗罪论处的。 而且我去检察院阅卷时,负责案件的检察员也没有这方面的意思表示,很可能检察员根本就没有往这方面考虑。”方轶解释道。 “嗯,您这么一说我心里就踏实多了。还是您解释的详细,之前那几位律师只是那么一说,解释不了这么细。还是您牛!”赵凤祥一脸大写的“服”字。 “您过奖了!”方轶谦虚道。 方轶心中盘算着:说归说,笑归笑,但是律师费是不会因为你夸我两句就打折的。 “方律师,我心里还有一个疑问。”赵凤祥道。 “什么疑问?您说。”方轶道。 “您看啊,按照您的说法我儿子赵云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而同案的魏三儿有可能构成帮伪造证据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我回去特意看了下《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妨害作证罪,第二款规定的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两个罪名分别具有不同的犯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就更不用说了,与前面两个罪名都不在一个法条内,我儿子赵云与魏三儿应该不属于共同犯罪才对。 共同犯罪不是要求二人必须构成同一罪名吗?如果二人构成不同的罪名,能成立共同犯罪吗?”赵凤祥疑惑道。 第411章 共同犯罪 方轶心中暗道:下次一定不能接法律工作者的案子,问题不断啊!这爷俩简直就是问题父子。 “我想您可能存在一些误解,共同犯罪并不以被告人构成同一罪名为前提。 您看,《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共同犯罪的关键在于二人以上在主观上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是否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但是犯罪嫌疑人完全有可能因身份或者犯罪目的的不同,而构成不同罪名。 我给您举个例子,比如a向b索要合法债务一千万元未果,然后a找到c,并隐瞒真实情况,称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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