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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150节 (第3/3页)

先请上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我的行为是防卫过当,一审法院判我十五年,量刑过重,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吕晨道。

    “上诉人吕晨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请允许我对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毕竟死者为大,又是公开审理,必要的表面工作还是要做的,以免拉仇恨)。

    根据一审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上诉人在去饭馆吃夜宵的路上,突然遭到不明身份人员的攻击,为了自保,不得不反击,从而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惨剧。

    但就事论事,上诉人的行为确实是为了自保,不是有意与对方发生冲突。所以上诉人的行为应属于防卫过当,而不是有预谋的互殴。辩护人建议对上诉人吕晨判处缓刑。完毕。”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之一,即防卫行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被制止后不能继续实施防卫行为。

    而上诉人吕晨持刀连续刺扎被害人胸部数刀,在被害人逃走后还对其进行追打,故吕晨具有明显伤害他人的故意,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完毕。”男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我们认为,吕晨在酒吧与洪方舟发生矛盾后,返回车内取弹簧刀带在身上,然后回到酒吧,其行为有明显的伤害他人的意图。其后,吕晨等人与受洪方舟指使的邹明龙等人发生冲突,吕晨拔刀刺扎被害人邹明龙,其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应为互殴。所以吕晨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男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第342章 大脑处于断线状态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上诉人吕晨预先携带刀具,是在察觉到洪方舟可能对其侵害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防卫准备。上诉人吕晨只有防卫的意图,而无伤害他人的故意,其预先携带防范性工具,在遭遇不法侵害时使用该工具展开防卫的行为,仍成立正当防卫。具体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吕晨携带刀具,其目的也是为了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抵制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本案上诉人吕晨在酒吧与他人发生摩擦后,为防对方报复,返回车内携带刀具防身,这是一种预防措施,是行为人为了防范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在侵害发生之前作防范的准备,预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其目的也是为了防卫。

    但这种预防措施并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是‘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与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的产生条件并不完全一致,但其目的依然是为了防卫。

    在案发时,上诉人使用弹簧刀反击不法侵害,其行为及结果均表明他携带刀具的目的是抵御不法侵害,而不是针对某一特定人。因此,不能因为上诉人违法携带管制刀具,就否定其行为的防卫性质。

    所以,本案上诉人吕晨为预防不法侵害的发生携带防范性刀具,不能阻却其在遭遇不法侵害时运用该刀具实施的防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只要其行为对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与其保护的合法权益的价值之间不明显失衡,且防卫的效果又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上诉人吕晨与被害人邹明龙之间不构成互殴。

    辩护人认为,正当防卫和互殴的关键在于有无防卫意图。防卫意图又称‘防卫目的’,也就是防卫人主观上实施防卫的目的。正当防卫中防卫意图是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在互相斗殴中,斗殴双方都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双方都以侵害对方为目的的,并在此意图支配下积极实施侵害对方的行为,根本不存在正当防卫所要求的防卫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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