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123节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律师本色 第123节 (第1/3页)

    即便方轶想赚这笔钱,即便双方达成一致采用风险代理的方法收费,只要委托代理合同一上传金石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审批系统,这个案子立刻就会被顾老大叫停。方轶也会被处罚。所以方轶肯定不会这么干。

    “那好吧,十万就十万。方律师,我们家老曾全靠你了。”元芳眼神中充满了期盼。

    第279章 不服!

    丁大山的故意伤害案终于开庭了。

    中院第十一审判庭内,审判长已经敲响了法槌,庭审正式开始,公诉人正在宣读起诉书。

    丁大山坐在被告人席上,表情有些呆板,不知道在想什么。旁听席上寥寥数人,丁婉秋坐在其中。

    “被告人丁大山,男,1954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周龙系被告人丁大山女婿,被告人丁大山因女儿女婿离婚一事与被害人周龙产生纠纷,被害人周龙翻墙进入丁大山家,随后其徒手与被告人丁大山在院内撕扯,被丁大山一刀刺中其胸部,在送往医院救治途中被害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周龙系因主动脉、右心房被刺破致急性大失血死亡。

    丁大山在案发后报警,于案发现场被民警抓捕,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被告人丁大山的供述与辩解;

    3.作案工具尖刀一把;

    4.尸检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大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大山用尖刀刺伤被害人周龙,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坐在对面的男检察员道。

    这起诉书写的,一点防卫过当的事没提,方轶算是明白了,这是想让丁大山坐穿牢底的节奏啊。

    “被告人丁大山,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丁大山问道。

    “没有异议!”丁大山抬头看了一眼审判长道。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被告人丁大山,被害人周龙,也就是你的女婿,晚上到你家做什么?”男检察员问道。

    “他要找我女儿丁婉秋,我告诉他当晚我女儿值夜班,不在家。”丁大山道。

    “然后呢?”男检察员问道。

    “他不信,踹我家大门,我不开门,他就翻墙进我家院子。我怕他伤害家人,抢孩子,就去屋里拿了尖刀。

    后来他跳进院子,抓住我脖领子,我们两个就打起来了。我也不知道怎么搞的,一刀就扎在了他的前胸上。后来他倒地不起,我打电话报警……”丁大山低着头将经过讲述了一遍。

    “审判长,我问完了。”男检察员道。

    “被告人丁大山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看向方轶。

    “需要发问。”方轶抬头道。

    好吗!公诉人对前面的事一概不问,单单揪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段不放,这意图也太明显了吧。明显对被告人丁大山不利!

    “被告人丁大山,案发之前被害人周龙是否到过你家?”方轶问道。

    “到过,案发前他一共来了四次,每次来都会大闹一场,有一次闹得厉害把我家的门窗玻璃砸了好几块,差点伤到人,后来他再来我不敢再让他进门,并报了警。”丁大山道。

    “案发当晚,被害人周龙再次来到你家,你为什会去拿尖刀?”方轶问道。

    “当时已经晚上九点多了,他闹得厉害,踹的我家大门咚咚响,见我不开门,他就爬墙,坐在墙头上用墙上的石头砸我。

    当时家里只有我和我老伴,还有两个孩子,我怕周龙伤害我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