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107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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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107节 (第1/4页)

    “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继财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李继财因急于耕地,而急用耕牛,但其自家并无耕牛,在这种情况下,偶然发现邻村的路边有别人饲养的耕牛,便牵回自己家用于耕地。

    从这一点上看,被告人牵牛的目的自始至终都是为了耕田地,并非想将他人的牛占为己有。

    二、从被告人李继财实施的手段来看,被告人牵牛虽然没有与牛的主人打招呼,但牵牛回家时,没有躲闪,而是沿着大路一直把牛牵回家。

    显而易见,被告人牵牛时并没有采用隐蔽的手段,也不存在不想让失主发现的想法。而且被告人一直想的是在耕完田地后将牛还回原处,这点也可以看出不符合构成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被告人的这种行为只能说是擅自动用别人的私有财产为其私用,而并无占有别人财物的目的。

    综上,针对本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继财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完毕。”方轶道。

    “公诉人可以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发言。”审判长道。

    “针对被告人李继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公诉人认为,被告在未经牛主人同意的情况下盗走黄牛,并且将黄牛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已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盗窃罪。

    即便日后将黄牛还给牛主人,其盗窃行为已经既遂,归还黄牛仅可以作为量刑的参考,而不能作为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标准。完毕。”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针对公诉人的意见进行发言。”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情形与一般的盗窃后返还财物的情形不一样。

    本案中被告人李继财在实施牵牛行为时,自始至终不存在占为己有的目的,只是想借用。因为怕牛主人不同意,才私自牵走黄牛用于耕地,用完后即刻返还。

    从被告人的以往经历来看,被告人只是一个朴素的农民,不存在前科,他关心的一直是他的土地能否顺利耕种,并不在乎黄牛是否会被牛主人发现,也从未想过隐匿黄牛的行踪。

    而在一般盗窃案件中,被告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为的是躲避被害人的追查,将被盗财物占为己有。在这种情况下,构成盗窃罪既遂,即便日后返还财物,也仅可以作为量刑的参考情节。

    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不构成盗窃罪。完毕。”方轶道。

    ……

    “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继财盗窃罪一案,本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辩解、陈述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庭审理结束。

    现在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稍后进行当庭宣判。把被告人带出法庭。”审判长道。

    从庭审的情况来看,法官的态度不明朗,检察院死咬着构成盗窃既遂,仅同意在量刑上从轻处罚。被告人又不是太配合辩护人,对犯罪事实及指控的罪名全部都认可,方轶心中有点没底,不知道合议庭的三位法官会怎么判。

    十分钟后,全体起立,合议庭的三位法官依次走进法庭落座。

    审判长清了清嗓子:“……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继财的行为不够成盗窃罪,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继财无罪。”

    方轶悬着的一颗心终于放下了,露出了胜利的微笑。身旁的谢友和微笑着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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