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88节 (第2/3页)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女法官推了下眼睛,道。 “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向原告赔礼道歉;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三万元精神损失;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告背着原告,向其朋友诉说原告的婚期期间的私生活情况,其中多次谈到原告x冷淡等涉及原告隐私的问题。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其个人形象,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负担,侵犯了原告的个人隐私和名誉权,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道。 方轶敢肯定,原告在开庭前一定咨询过律师,起诉状也是律师起草的。 “被告答辩。”女法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被告与其朋友在封闭的环境下倾诉自己并不幸福的生活,实际上是朋友之间对不如意生活的诉苦。 她们谈话的内容并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也没有向公众曝光或故意公开的主观过错,且该聊天的内容仅限于谈话双方知晓,根本不存在公然丑化原告人格名誉,也未使原告的社会评价受到降低。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方轶道。 “现在开始举证质证。原告举证。”女法官道。 “证据一,离婚证,证明原被告双方已经离婚,不存在夫妻关系。 证据二,行车记录仪录音,证明被告存在诋毁原告的行为。 法官,我说完了。”原告道。 “被告质证。”女法官道。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均认可,但是对于证据二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行车记录仪的录音是被告在向其朋友倾诉生活的不易,并不是有意要诋毁原告。完毕。”方轶道。 “被告举证。”女法官道。 “被告没有证据提交。” 谁主张谁举证,方轶代理的是被告人,只要对原告诉求给予否定就行了,本案根本就没有什么证据可提交。 “原告,你是怎么得到的行车记录仪?”女法官问道。 “行车记录仪是我的,安装在我的车上。被告开我的车出去玩,他们在我车里聊天,被我的行车记录仪录下来,就这样。”原告道。 “也就是说,被告是在车里与朋友谈论你的隐私的,是这样吗?原告!”女法官看向原告。 “是,应该是这样。”原告道。 “被告,是这样吗?”女法官看向方轶,问道。 “是的。”方轶道。 “被告,当时车里都有谁在?有几个人?当时车是在行驶中吗?”女法官问道。 “车里一共有两人,一个是被告,另一个是被告的朋友,车在行驶中,这个从行车记录仪中的录音录像就可以体现出来,两人聊天时,汽车在公路上快速移动着。”方轶道。 “原告,对被告刚才说的有没有异议?”女法官问道。 第200章 一个惊人的消息 “没有异议。”原告道。 “原告,你明确下,你所指的被告泄露你的隐私,就是被告与第三人在车上谈论的相关内容,是这样吗?”女法官问道。 “是的,我有行车记录仪录音录像记录为证。”原告道。 …… “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原告进行陈诉。”女法官道。 “我认为,被告与他人的聊天曝光了我的隐私信息,严重影响了我的个人形象,给我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现在同事和邻居看我的眼神都带着讥讽。 被告已经严重侵犯了我的个人隐私,毁坏了我的名誉权,请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原告拿着一张a4纸念道。他的语气抑扬顿挫,富有感情,应该之前练习过不少次。 “被告进行最后陈述。”女法官道。 “被告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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