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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85节 (第1/4页)
上诉人认定被上诉人吸d的主要证据仅是询问笔录和尿检报告,但询问笔录却未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制作。 询问笔录记载的询问人是赵一冬、冯胜,记录人是赵一冬。但是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同步录音录像却清楚的显示,询问人为赵一冬、周涛,后期还有李兵加入,而且记录人也不是赵一冬。 与案件无关人员周涛、李兵进入询问室对询问笔录进行了修改。在一审庭审时,作为笔录记载的询问人赵一冬,作为上诉人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活动,在被上诉人和一审法官对同步录音录像中的询问人质疑时,赵一冬故意逃避回答,这说明,赵一冬对自己未按法定程序制作笔录、收集证据的违法行为是明知的。 另外,尿检报告显示的尿液采集人、检测人皆为赵一冬和冯胜,该两人既是案件承办人,又是尿液采集人和检测人,严重违反了公安部颁布的《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不仅在程序上严重违法,做出的检测报告也缺乏必要的严谨性、科学性、公正性,更不应该作为认定被上诉人吸d事实的证据。 上诉人认定被上诉人吸d的两个主要证据皆存在程序上的严重瑕疵,又无其他相关证据,因为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认定被上诉人吸d的证据严重不足。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予以撤销正确适当,应予维持。 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我们都知道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 它既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超越法律规范的个人和组织;又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严格、严肃执法……,而不是滥用国家赋予的执法权力,把权力关进笼子才是行政诉讼法制定的初衷。 公安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承担着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职责,更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而上诉人对于本案行政处罚行为涉及的两份严重违法的证据,不仅熟视无睹,还大言不惭的认为提供的笔录和尿检报告具备证据的真实性。 被上诉人不理解的是到底谁在违法?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违法,上诉人就可以随意对被上诉人进行行政处罚,限制其人身自由;事实上,被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已经被严重侵犯。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再看本案,上诉人提供的行政处罚依据,执法程序上的严重瑕疵难道就可以忽略不计吗?程序上违法得到的结论就合法吗?一审法院撤销了上诉人的行政处罚就不利于打击dp违法行为了吗?显然不对!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实现。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因此,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于理不通,不成立。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公平公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完毕。” 方轶放下答辩状,心道: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春风吹战鼓擂,这个时代谁怕谁呀! 方轶对自己写的答辩意见还是很满意的,当然这是他第一次做行政诉讼,写出来的东西不能苛求太高,事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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