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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83节 (第1/3页)
第二份证据,尿检报告,被告对原告当日做的尿检呈吗啡阳性,证明原告曾吸食dp。 举证完毕。”方面大耳男律师道。 书记员拿来笔记本电脑,当庭播放了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 “原告质证。”播放完毕后,女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原告对询问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认可。 被告对原告的询问笔录记载,询问人是赵一冬、冯胜,记录人是赵一冬。而被告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同步录音录像显示,有三名警员对原告进行了询问。我们需要确认三人的身份。”方轶道。 “被告,刚才播放的录像中的三名警员都是谁?其中一个好像是被告的代理人吧?”女法官立刻领悟了方轶的意思,看向被告席道。 “我是赵一冬,录像中的另外两个人是我的同事周涛和冯胜。周涛是进来帮忙的,不违反程序规定。”方面大耳男律师身旁坐着的男警官答道。 “你把两人的身份信息提供下,有警官证吗?如果你无法提供,我们会庭下去调阅。”女法官道。 “那什么,刚才我看错了,另一个不是冯胜,是李兵。”赵警官与方面大耳男律师耳语了几句后,挠挠头更正道。 “我们庭下向法庭补充提供他们的警官证。”方面大耳男律师补充道。 其实早在看到录像的时候,方面大耳男律师就觉察出了问题,但是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是认定原告违法的关键证据,如果不提交,法院很可能会直接认定公安分局处罚违法,判决撤销《处罚决定书》,所以方面大耳男律师只能寄希望于原告的代理人不专业,发现不了问题,糊弄过去。 现在方轶发现了问题所在,他也没办法,赵一冬想掩盖真相,但是一个人一个警号,能掩饰得住吗?现整容也来不及啊。 听赵一冬说完,方轶内心不由自主的兴奋起来,小心脏狂跳不止。因为他发现了转机,一个能让案子转败为胜的转机。 方轶没想到这次真的赶上了,还真发现了问题。刚才看录像时,只是觉得突然多了一个人,与笔录上的人数对不上,没想到会有这么大出入。 “好,庭下被告将二位警官的信息提交上来。原告继续质证。”女法官道。 “被告笔录上询问和记录的警员与录像中的警员不一致,程序上存在严重问题,因此被告提供的讯问笔录存在被篡改的嫌疑,不应被采信。 第二份证据,尿检报告,该份证据中落款的检测人是赵一冬和冯胜,原告认为二人为办案警员,被告的检测违反了公安部颁布的《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不仅程序严重违法,所做出的检测报告也无法保证其严谨性、公正性,不应作为认定原告吸毒事实的证据。因此,原告对第二份证据不予认可。 质证完毕。”方轶道。 “被告,本次处罚的办案警员有几个?”女法官问道。 “两个,我和冯胜。”赵一冬看了一眼方面大耳男律师,说道。处罚记录上都有记载,有留痕的,他不敢撒谎,否则法官一调材料就都出来了。 “原告的尿检的采样和测试是谁做的?”女法官接着问道。 “是我赵一冬和冯胜。”赵一冬道。 “这个我要说明下,因为职业的特殊性,在处罚当天其他警员都去上街巡逻了,人手不足就由他们二人进行的尿检,请法庭体谅警察的不易。”方面大耳男律师打起了感情牌。 “人员不足不能成为程序违法,和违反公安部相关规定的借口。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这就是最大的不公正。公安部制定相关规定为的就是严谨、科学、公正,避免造成乱处罚的情况。”方轶直接反驳道。 …… “原告进行最后陈述。”女法官道。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本案,被告认定原告在家吸食毒品的主要证据为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及尿检报告。 但作为处罚依据的重要证据的询问笔录和尿检报告在程序上明显违法,不应被采信,故虽然原告的尿检呈阳性,但不足以证明原告于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在家吸食了dp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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