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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77节 (第3/3页)
书。” 高检察员拿起起诉书:“被告人欧阳杰,男,居民身份证号码…… 本案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杰涉嫌交通肇事罪,于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零一三年六月九日晚十时许,欧阳杰饮酒后驾驶一辆哈雷牌摩托车,载着朱琳在市区内超速行使。当行至火车站前十字路口时,欧阳杰cao作不当,致使哈雷摩托车撞到路旁的一棵大树上,被告人欧阳杰和朱琳均受伤,哈雷摩托车受损严重。后被告人欧阳杰和朱琳被赶来的妖二零送往人民医院救治。 事发当日,公安人员在医院对被告人欧阳杰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欧阳杰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朱琳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欧阳杰血液酒精含量为104.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哈雷牌摩托车一辆; 二、被告人的供述; 三、鉴定报告; 四、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欧阳杰从轻处罚,判处刑期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完毕。”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胖法官看向欧阳杰。 “听清楚了,我有异议,我不是交通肇事罪。”欧阳杰的声音在颤抖。 之前在医院时,欧阳杰与方轶讨论过案情,方轶认为他根本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欧阳杰来说,如果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他就不用吃牢饭,这是他梦寐以求的,所以他选择了相信方轶。 “公诉人是否需要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胖法官问道。 “需要询问。”高检察员道:“被告人欧阳杰,你在事发时是否取得了摩托车驾驶证?” “没有,没有取得。”欧阳杰道。 这是不争的事实,即便他不承认检察院也能调查出来,而且他相信检察院已经调过自己的相关信息了。他没必要撒谎。 “询问完毕。”高检察员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胖法官看向方轶道。 “需要。”方轶看向孙连鹏:“被告人欧阳杰,从你的身份信息来看,事发时你刚满十八周岁,对不对?” “对,我在事发前几日过的生日。”欧阳杰道。 “你在驾驶摩托车前,喝了多少酒,是什么酒?”方轶问道。 “喝的啤酒,不到一瓶,具体记不清了。”欧阳杰道。 “事发时,除了你受重伤外,和你在一起的朱琳是否受伤?”方轶继续问道。 “她也受伤了,我听医生说问题不大,只是擦伤,不严重,当天处理完伤口就回家了。 对于她的受伤我非常难过。我现在非常后悔,我不该酒后驾驶摩托车。”欧阳杰说完,抬起右手擦了擦泪水。 方轶不知道他是在为朱琳伤心落泪,还是在为自己即将面临的刑罚而担心流泪。之前方轶去见欧阳杰时,他对朱琳可没这么关心过,他的心中只有他自己。 “我问完了。”方轶道。 “下面请公诉人出示证据。”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哈雷牌摩托车的照片和事故现场照片,该车目前存放在公安机关,证明被告人就是骑着这辆摩托车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份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在酒后驾驶摩托车,出的事故; 第三份证据,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人当时属于醉酒状态。”高检察员一份一份的宣读着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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