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56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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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56节 (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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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轶看了看曹月山,与之前会见时相比,现在的曹月山显得清瘦了许多,精神状态不太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判上诉人曹月山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如下主要诉讼权利……”审判长依法履行着程序。

    前面的诉讼权利宣读完毕后,审判长看向曹月山:“上诉人曹月山,你是否听清楚上述诉讼权利?”

    曹月山抬头看向审判长:“听清楚了。”

    “上诉人曹月山,你是否申请回避。”审判长问道。

    “不申请。”曹月山道。

    接下来开始法庭调查,审判长宣读了一审判决书。

    宣读完一审判决书后,审判长道:下面由上诉人曹月山宣读上诉状,陈述上诉理由。

    “本人曹月山陈述上诉理由如下:第一,我经营的红海公司与联达公司是合作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也是民事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第二,红海公司承包的高家庄新民居房产项目实际存在,我与联达公司洽谈合作事宜不存在合同诈骗的行为。陈述完毕。”

    “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道。

    “第一,上诉人经营的红海公司有高家庄村委会签署了新民居房产项目的协议,实际上也投入了资金进行运营,前期土地平整工作都已完成。只是由于资金问题,未能进行进一步开发,由此可见新民居房产项目是真实存在的。

    第二,红海公司在该项目上先向高家庄缴纳了三百万元保证金,其后,又雇佣施工单位对土地进行了平整,为项目开工做准备,并支付了工程费用。由此可见,红海公司对项目确有大量投入。

    另外,红海公司至今未与高家庄村委会解除协议,其与联达公司的施工协议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诈骗的行为。

    第三,本案涉及的项目真实存在,而且也确实是上诉人经营的红海公司在进行开发,联达公司与红海公司签署合施工协议属于民事行为,本案应属民事纠纷,上诉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审判长,上诉理由陈述完毕。”方轶道。

    第125章 辩护

    “上诉人曹月山,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我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

    一审判决书认为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隐瞒事实,以红海公司名义与联达公司签订新民居房产项目施工协议,并通过该协议骗取三百万元非法占有,构成合同诈骗罪。我对此不认可。

    我代表红海公司与联达公司的陈总签订协议时,提交给对方的项目材料都是真实的,不存在诈骗行为。另外,联达公司支付给红海的三百万元保证金,我也全部用到了项目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情况,所以我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

    曹月山知道这是他最后的机会,一旦罪名坐实,他将面临十五年的牢狱之灾,所以他对这次庭审非常重视,也做了不少准备。

    “下面由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不带任何感情的声音在空旷的审判庭上空回荡,让人感觉有些冷飕飕的。

    “上诉人,你在与联达公司签协议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女检察员严厉的问道。

    “当时项目刚启动,我正在筹集资金……”曹月山话说到一半被检察员打断了:“请直接回答有没有履约能力。”

    “当时项目正在融资,我已经谈了几家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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